


记者从安徽省当局获悉,安徽省物价局和省经信委日前结合下发《关于加强电煤价值调控的执行定见》,对省内电煤尝试一市价值过问,适当节造合同电煤价值涨幅,对市场买卖电煤尝试最高限价。
安徽省要求省内煤炭出产企业依照“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的准则优先满足省内发电用煤必要。对纳入国度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沉点合同电煤和省内年度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值在2011年合同价值(4800大卡,560元/吨或5000大卡,580元/吨)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
安徽省同时还划定,2012年,省内电煤买卖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买卖价值,最高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现实结算价值(4800大卡,720元/吨),也不得采取扭转结算方式等伎俩变相涨价。
安徽省将全面算帐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要求除国务院核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赔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值调节基金表,凡省级以下处所当局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该当予以取缔。
全省将成立电煤价值监测和合同登记造度,端庄查处违反电煤价值调控政策的行为。从2012年1月起,安徽省对省内重要煤炭企业出产经营情况尝试月度监测汇报造度。各煤炭、发电企业将签定的年度电煤合同别离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登记,凡与电煤一市价值过问政策不符的,要予以纠正。(寻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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